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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信息来源:steelkey.com   时间: 2025-07-24  浏览次数:188

(上接B18版)

2、天津融诚物产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19日,成立之初名称为天津物产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由天津物产金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初始资金3,000万元,100%持股;2021年4月6日股东变为融诚物产100%持股;2021年8月2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融诚物产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18日融诚物产增资12,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15,000万元。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风光大道23号二层;法定代表人:薄桂申;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木材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零配件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煤炭及制品销售;再生资源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粮食收购;农业机械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2)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1年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荣华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泰悦的实际控制人,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该关联人依法存续,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向其销售产品的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不存在影响履约的情况,未发生违约情形。

3、天津融诚物产能源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5日,由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简称“物资集团”)出资设立,初始注册资本6,000万元。2007年10月28日,物资集团增资4,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万元。2009年6月25日,物资集团增资10,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0万元。2009年7月6日,物资集团增资5,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25,000万元。2010年12月26日,物资集团增资25,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0万元。2014年6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0万元增加至98,039万元,股东变更为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物产集团”)持股51%,天津天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源投资”)持股49%。2017年1月26日,公司注册资本由98,039万元增至129,607.61万元,其中物产集团持股62.94%,天源投资持股37.06%。2021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由129,607.61万元减至81,568.61万元,股东变更为物产集团持股100%。2021年4月,股东变更为融诚物产持股100%。2021年9月13日,公司更名为天津融诚物产能源资源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5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81,568.6101万元,由融诚物产持股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60308465E;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旺海国际公寓2号楼22号、24号、26号;法定代表人:强军;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增加剂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子产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木材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再生资源销售;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2)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1年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荣华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泰悦的实际控制人,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该关联人依法存续,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向其销售产品的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不存在影响履约的情况,未发生违约情形。

三、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调整后的关联交易价格仍为市场价,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新增与天津泰悦关联人的日常关联销售价格为市场价,关联销售的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主要是根据市场变化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的。本次调整后的关联交易价格仍为市场价,付款方式仍为货到付款,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变化;新增的关联销售价格为市场价,关联销售的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未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4、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231 证券简称:凌钢股份(600231)公告编号:临2022-040

转债代码:110070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9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9月15日 9点30 分

召开地点:辽宁省凌源市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15日

至2022年9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2、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天津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异地股东可采用先发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参会时提供以上原件以备查验。

(二)登记时间:2022年9月8日(上午8:00一11:00,下午13:00一16:00)

(三)登记地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邮编:122500)

六、 其他事项

联系人:李晓春、田雪源

联系电话:0421-6838259

传真:0421-6831910

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编 号:临2022-041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七号-钢铁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2年半年度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本公告经营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编 号:临2022-042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9月09日(星期五)下午 16:00-17: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 投资者可于2022年09月02日(星期五)至09月08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lggf_zqb@126.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8月31日发布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2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2年09月09日下午 16:00-17:00举行2022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2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9月09日下午 16:00-17: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马育民先生、董事会秘书王宝杰先生、董事兼总会计师李占东先生、独立董事孙浩先生。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2年09月09日(星期五)下午 16:00-17: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2年09月02日(星期五)至09月08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lggf_zqb@126.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王宝杰 、李晓春

电话:0421-6838259

邮箱:lggf_zqb@126.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编 号:临2022-036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在公司会议中心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19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参加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海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报告的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调整2022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主要是根据市场变化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发生的。本次调整后的关联交易价格仍为市场价,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变化,新增的关联销售价格为市场价,关联销售的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编 号:临2022-039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原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 [1993]154号文批准,由凌源钢铁公司(经辽政[1997]233号文件批准,已改制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113001110055,2008年5月28日变更为211300004010748,2016年3月3日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20998XE。

修改为: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 [1993]154号文批准,由凌源钢铁公司(经辽政[1997]233号文件批准,已改制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113001110055,2008年5月28日变更为211300004010748,2016年3月3日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20998XE。

2、原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4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于2000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公司于2000年4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于2000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26,158,715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52,154,325元。

4、原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数为1,012,999,876股,占总股本的35.84%,其他股东持有1,813,158,839股,占总股本的64.16%。

修改为:公司发起人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数为1,012,999,876股,占总股本的35.52%,其他股东持有1,839,154,449股,占总股本的64.48%。

5、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826,158,71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826,158,715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012,999,876股,其他股东持有1,813,158,839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852,154,32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852,154,325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012,999,876股,其他股东持有1,839,154,449股。

6、原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修改为: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7、原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8、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9、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修改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0、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为: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1、原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修改为: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原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原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修改为: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4、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改为: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两亿元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5、原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修改为: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6、原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改为: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7、原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修改为: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18、将原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内容不变。

19、原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修改为: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20、原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修改为: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1、原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公司年度报告;

其后各项序号顺延。

22、原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修改为: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23、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4、将原第八十条删除,其后各条序号顺延。

25、原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改为: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26、原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27、原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修改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28、原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9、原第一百〇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修改为: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30、原第一百〇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31、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次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的权限为两亿元人民币。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两亿元的需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签署,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年度累计担保金额超过两亿元的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董事会每次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的权限为不超过两亿元人民币;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进行对外捐赠的权限为单笔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两亿元的需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签署,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担保金额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需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3、原第一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4、在原第一百三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序号顺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原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修改为: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36、原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修改为: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7、原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修改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38、原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修改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39、原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修改为: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40、原第一百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1、原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辽宁省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改为: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辽宁省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改之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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