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建三山(集团)南平市钢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俞*
处罚事由:福建三山(集团)南平市钢铁有限公司作为金属冶炼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南)应急罚〔2022〕18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年4月20日


